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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組織:
本會為商業團體之法人,遵照商業團體法之規定,訂立會章組織而成,受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之監督與指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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貳、會員:
| 一、 |
凡在本市區域(或外縣市)依法取得營業證照之經營電腦通信、家電製品、音響影視、電器材料、冷凍電機等器材買賣與修理之公民營公司、行號,均可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(或贊助會員)。 |
| 二、 |
各公司、行號為本會會員,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,稱為「會員代表」,以負責人、經理人或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者為限。 |
| 三、 |
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會議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、行號,非因廢業或遷出本組織區域,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,不得退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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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參、會員代表大會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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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
本會已自民國六十五年第十五屆始,改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。 |
| 二、 |
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凡重大決策與措施,均須經其通過而付諸執行。本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。 |
| 三、 |
會員大會代表選舉,按地區之區分,以會員數之比例選出代表,再行合開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。會員大會代表,簡稱「大會代表」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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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肆、理事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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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
理事會為本會之常設機構,是執行機構,負責策劃全盤會務與業務,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。 |
| 二、 |
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(理事長一,常務理事四,理事十),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大會代表投票選舉產生,全體會員代表均有被選舉權(贊助會員除外),任期三年,其連選連任者,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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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伍、監事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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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
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,對理事會推行會務及財務之處理負有監督與糾正之責。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。 |
| 二、 |
監事會設監事五人(常務監事一,監事四)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大會代表投票選舉產生,全體會員代表均有被選舉權(贊助會員除外),任期三年,其連選連任者,不得超過二分之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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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陸、專業委員會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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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
本會會員眾多,經營之商品種類繁雜,業務性迥異,理監事會為顧及全面服務與輔導,特設置專業委員會組織,協助業務研究與會務推展,期能使會員得以均衡發展。 |
| 二、 |
專業委員會設委員七人(主委一,副主委一,委員五,並兼小組組長)隸設電腦通信、家電製品、音響影視、電器材料、冷凍電機等六個小組,小組委員二∼四人,每六個月開會一次。 |
| 三、 |
專業委員會委員、小組委員均由理、監事會議,聘請具有專業知識及技術之會員代表充任,任期三年,與應屆理、監事同進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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柒、辦公處:
| 一、 |
本會辦公處秉承理事會之決議,監事會之監督與理事長之意旨,綜理日常會務及對會務全盤工作之策劃、推動、改進及其興革之建議。 |
| 二、 |
辦公處設總幹事一、幹事一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之同意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任用。 |
| 三、 |
會務人員之管理,依照內政部頒佈「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」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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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會地址:台中市北區尚德街98號 電話:04-22058001 傳真:04-220348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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